企业摊销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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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发生的进项税额应该予以抵扣;同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按规定转嫁给消费者。 但是,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对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允许全部抵扣其进项税额,而只能扣除其中属于固定资产部分所含的进项税额,即实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办法。具体分10年(2009年以后改为6年)平均分摊,按月计提并申报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的设备,无论使用年限是否超过12个月,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一次性进项税额抵免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除按照规定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税前扣除之外,还应将进项税额转入有关成本项目中,同时建立相关准备金。待实际发生时可以冲减相应的成本。 实务中,对于固定资产的采购费用,一般只包括买价、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等。但下列项目不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①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其他税费;

②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研究发展费等;

③销售费用中的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

④支付给基建部门的工程预算审计费、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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