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呆账准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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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就是提前预计可能发生的坏帐,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会计政策中有规定: 1、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将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转入本年利润,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2、对于已转销的坏账又重新收回时,应冲销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并调整该笔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逐笔进行减值测试,确定每笔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并与计税基础相比较,确定潜在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对于可能存在的潜在所得税影响金额,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计量:

(一)对确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其账面价值应与计税基础一致,不予确认可能的所得税影响;

(二)对于存在潜在增值税影响的应收款项,应先确定相关的进项税额,同时注意与增值税有关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应收账款中抵消;

(三)对于有贷款利息收入的可回收应收款项,应考虑相关贷款在资产总额中的占比,合理估计资金成本,确定合理的税前利润率,计算应计利息费用并加以确认;

(四)对于可回收的应收款项,应当综合考虑有关风险和预期收益等因素后确定合理的信用损失模型,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并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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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呆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用以弥补亏损的资金。在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中,为真实反映企业资产价值,要求金融企业设立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来弥补可能发生的损失。但由于设立减值准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经营利润,金融企业内部管理需要在对外财务报告的基础上,设立比减值准备更为谨慎的呆账准备来反映可能的损失,更严格地管理各项资产,控制风险,提高抗风险和盈利能力。

呆账损失是指金融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坏账、失踪账等损失。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的有关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按照风险五级分类结果,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一般准备,明确可扣作坏账损失处理的具体范围。

坏账损失的申报条件为: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弥补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确实不足以弥补的;3。债务逾期两年以上未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第四,诉讼仲裁,胜诉后不能执行,并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第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不属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应收债权,确实不能收回的;第六,其他无法收回的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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