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合同分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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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分类,我分为两大类 按交易对象划分,有: 1、与工程承包相关的:建筑施工合同;施工分包合同(土建分包、安装分包等);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材料供应合同等等。

2、与资产购置相关的:房屋建筑物购置合同;市政设施购置合同;园林绿化购置合同;交通设施购置合同;办公家具购置合同等等。 这个分类,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合同主体,判断企业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限制的行业或领域,确定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和方式等等。 另外,就是按照交易形式来区分了。这里,我将交易形式分为三种:

1、交付定金的形式:如建筑合同的预付款;采购合同定金;

2、交付保证金的形式:如履约保证保险;

3、无需交付定金和保证金的形式:如融资租赁;借款;信用证;委托理财 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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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根据《建筑法》有关发包与承包的管理规定,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有如下具体要求:

第一,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所谓建筑工程总承包,是指发包方将建筑工程从勘察、设计到施工的全部发包给一个具备总承包资质的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实行总承包的可以由发包方将全部勘察、设计、施工一并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将施工发包给另一个总承包单位。禁止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采购肢解发包,是针对目前在建筑工程发包中存在的一种不当发包形式。一些不具备总承包能力的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施工单位一包到底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分别发包给勘察、设计和施工者,即所谓的三边发包。这种形式,不仅影响施工的连续性、协调性;更重要的是为一些单位搞转包提供了借口,很容易被建筑市场上的“包工头”钻空子,从而给工程质量、工期带来恶果,必须予以禁止。

第二,禁止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

根据《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的工程一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他人。

分包单位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但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因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为保证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承包单位必须将分包工程交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分包单位也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建筑工程的分包工程应当与总承包工程同时投入施工。

为了防止建筑工程不履行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未履行分包程序擅自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在建筑市场中还有一种承揽分包工程的无资质企业或个人,在接到他人私下分来的工程以后,才到发包人那里去报施工计划,这样必然造成分包工程的开工时间晚于总承包工程。为了保证总承包合同的履行和保证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规定分包工程应当同总承包工程同时投入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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