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送股要缴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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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缴纳,但是属于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将来可以转回的,按照税法规定作纳税调整,调增所得税,以后转回时再行抵扣;如果永久无法收回,则应计入损失,一次性税前扣除,不用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指出,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向股东派发股票或股票股利且不征税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第1步:确定适用的计税基础。根据收入确认的准则和持股时间计算确认各期应收股利所对应的计税基础。

第2步:判断是否冲减“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如果收到的股利大于第1步确定的应收股利金额,首先冲减“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第3步:判断是否冲减“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果收到股利小于第1步确定的应收股利金额,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科目。

第4步:结转有关科目。上述步骤完成之后,相关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应付股利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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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般公司向股东送股要缴税的,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补增的注册资本额应区别资金来源分别处理,即:如果为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不同项目的资金相互转增,则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部分留存收益或资本公积等项目的减少额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作为投资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如果是投资者新增投资转增的资本,也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应增加企业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如果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向被投资企业增资形成资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按照有关收入确认的条件,确认有关收入的实现,计入企业收入总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方企业清算或者转增中分得的款项,超过其投资成本部分,确认为投资方企业的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五款第(1)项规定:加强企业高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管。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企业对其实行的是非货币性福利性质的补贴,如配备汽车、交际应酬、旅游等,应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对不披露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可釆取核定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向各类人员发放的职工福利性质的支出,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应按照计税工资标准据实扣除,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送股,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股票转让所得暂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包括配股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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