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怎么表决?
有限合伙企业的“人合”属性,决定了其决策机制的复杂性,也是与其适于从事私募股权投资活动这一功能定位相契合的。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对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作出了规定的权限分配,即:(一)改变合伙企业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住所;(三)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四)合伙人会议作出除本条第(一)、(二)项以外的决定。
上述规定中并未涵盖合伙企业设立时的所有事项,而合伙企业设立时的事务数量及重要性相对较多且较为复杂,各地方工商登记部门对此会依据法律精神和原则做出不同解释,甚至会产生分歧,进而导致设立过程中诸多事项无法得到明确规范。我们认为,在现行的立法框架下,关于特殊事项的决策机制应当由合伙协议约定。
同时,考虑到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属性,我们建议将合伙协议中的“投资决策机制”作为独立章节进行约定,并尽可能详尽地列明具体事项。
鉴于基金行业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以及基金从业人员执业操守的职业道德建设要求,我们也希望看到未来有关方面对行业自律规章予以完善和细化,为行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