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矿会改成企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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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单位是事业单位,这是国家规定的。 《地质矿产勘查行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实行公益性与商业性相结合、政府为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统一编制地质矿产勘查规划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的管理”。目前地勘单位的经营行为和盈利模式主要来自于地调(即区域地质调查)项目的经费补偿以及矿产预测的报酬。这些项目的立项审批权都在省级以上国土部门手里,项目资金都由国家财政负担。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地质勘查工作的重视以及地质工作的开展,特别是矿产预测方面,一批批新矿种被发现,使得原已枯竭的某一地区矿产资源又重新焕发青春,矿产资源储量大幅增加,原来已被人们遗忘的“穷山恶水”变成了“聚宝盆”,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随之大幅度提高。

以我所在的地勘单位为例,过去由于经济欠发达,所开展的地质调查工作主要以填补地质空白为目的,很少关注经济效益,因此经费十分紧张。近年来,在党和国家加强地质工作的战略部署下,单位的工作重心开始转变为找矿增储,通过努力,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不仅填补了区域地质上的诸多空白,还使大量矿产地得到进一步探明和开发,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源保障的同时,也使自身得到了发展。但是作为基层地勘单位,我们拥有的技术和人才实力与大型企业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在市场竞争面前,显得力不从心。如果长期由国家出资建设、供养,而不考虑让其参与市场化进程,势必会影响其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利于其实现由“国有”到“民营”的转型。若真如此,既浪费了国家的投资,又不能很好地完成地质找矿任务,不能不说是莫大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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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是地方国土资源厅下属单位(各省的称谓可能不太一样)。地勘单位大多由中央财政出资成立,在计划经济时期都是独立事业编制,按国有事业单位管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很多地勘单位都已经改制为企业。如河南省的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就属于事业单位,而辽宁省的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是法人企业,内设四个事业单位:地质勘查院、矿产测量队、矿产勘察公司、地质工程测试中心。

地勘单位会随着体制改革逐步成为企业,但目前事业单位和企业并存。

地勘单位大多“身兼数职”,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矿产资源勘察开发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研究拟定矿产资源勘察开发的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承担国家、地方及省财政出资的地质调查、地质矿产勘察、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勘察等公益性工作;承担非规划矿产资源、非财政出资及省财政出资的重点矿产资源的开发工作。

(3)监督管理国家和地方财政支出的地质勘察经费、国家和地方地质勘查基金、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经费、地质勘查行业有关奖补资金、地质勘查事业单位的其他资金以及国有资产;承担本局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所属地勘事业单位和地勘企业经营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地勘事业单位和地勘企业地质勘察资金和资产的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受省国土资源厅的委托,组织或参与有关矿产资源勘察活动的监督管理,参与调查或查处重大地质勘察、矿产资源开发违法案件。

(5)负责研究地质科学研究,组织重大科学技术的攻关和科研成果的开发利用。

(6)负责所属地质勘查事业单位和地勘企业业务、机构和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财务、基建、安全生产、社会经济发展等管理工作。

(7)管理地勘行业有关学会、协会、基金会和学会(协会),受政府委托进行有关社团的监督管理业务管理工作,组织有关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开展继续教育和相关培训、出版刊物等有关社团的服务工作;承办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8)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开展厂务公开,努力构建和谐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搞好职工福利,改善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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