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规模有要求吗?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目前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制度及框架体系是在2014年前后建立的,早期成立的私募大多没有严格符合当时监管规定的募集流程,这是历史上遗留的问题。 但这个问题并不是无解。根据目前已实施的规定,大多数情况下,投资者可以参照以下方式处理: 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来完善产品设立过程中的缺陷和不足之处,明确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和托管机构的责任,并约定因履行未尽职责导致损失的赔偿责任;或者由基金管理人在后续的投资运营中逐步完善法律文件的形式和内容。
在符合现行规定的前提下,这样的做法是可以实现的,也有先例可循。比如某家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由于成立时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已经失效,因此无法按照原来的程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就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完成了后续的法律流程。对于历史遗留的私募问题,大可不必过于担心,只要积极解决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