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维修基金怎么算?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交纳;逾期未交纳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规定: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时,签署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承诺书,承诺本人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 规定: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交房通知书中注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款单位名称和账号,由出卖人代为收取,并在交付房屋时向业主出具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印制的统一印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第十四条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社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