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深理财雷了吗?
本人投资了40多万,可能还有很多人和我一样,投钱的时候已经晚了,只能希望负责人能够把钱归还,毕竟都是辛苦赚来的血汗钱,我们这些平民老百姓也没有办法通过其他的渠道去要回自己的钱,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来要回本金 目前看来,诉讼似乎是一条可行的路,虽然花销时间金钱都很多,但是至少能有结果,只是不知道还要等多久呢 2021年2月3日,在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由于是疫情期间,线上开庭,被告未到庭,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起诉 2021年7月15日,在上海二中院二审,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系列案件事实均相似,且各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高度一致性,而相关债务人、保证人又下落不明,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确认各原告向债务人主张的本金数额和向保证人主张的保证责任范围,故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对于这样的结果我并不意外,从投资开始我就没有过高的期待,只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追回部分损失即可,毕竟现在经济环境下,能够追回本金就已经不易。 然而,让我没有想到的是,在二审法院做出的终审裁定书中,对“债权人主张的保证责任范围”这一关键问题的认定却是如此模糊——“本案中,案涉《融资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现原告提起诉讼时,保证期间已经届满……”。
如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就不应得到支持;若保证期间尚未届满,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就该得以支持。一审法院以“债权人对保证责任的主张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为由,驳回诉请或者不予受理,还是存在不当之处。
综上,无论本次立案是否为适格主体,但既然已立案,就应当继续推进程序,让案件的争议焦点得以明确,从而做出相应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