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有投资额度吗?
新《公司法》取消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只是建议注册时将注册资本设定得高一些,从而显示公司的实力和信誉,为今后业务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没有下限。 那么,在现实中是否存在一个公司因为注册资本过高导致资金周转困难、经营出现危机甚至破产的情况呢?答案是肯定的。设立时注册资本太高也不是好事。 案例:某注册资本100万元的贸易公司,由于股东个人经济实力雄厚且为了体现公司实力,就将注册资本设定得较高。但该公司实际仅需要投入20万元即可展开经营活动(含购置固定资产),其余80万元可以分批分次地陆续投入到公司中。
公司成立后,股东立即将80万元汇入公司银行账户。但是,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证明股东个人与公司之间产生了80万元的资金往来,但不能以此作为认定股东已经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的依据。因为工商登记材料中载明的注册资本仅为100万元,股东仍有90万元未实缴。 当债权人主张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股东必须就其是否已经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进行举证。否则,股东不仅需要向公司足额缴纳尚未缴纳的出资,还需要就该部分款项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