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资企业是投资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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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关系上来讲,并不是。 投资方和投资企业之间是契约(合同)关系;而融资方和资本提供者间也是契约(合同)关系——尽管通常表现为融资方(被投资企业)与投资者签订增资协议或者股东认购书。

在现有税法下,对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固定收益的方式,通常按照借贷关系缴纳税费;对投入的实物、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应当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并计算缴纳所得税,即采取税后核算方式。但是,如果投资方和投资企业间存在关联关系,则可能构成税收上的内部交易,此时可能对投资方纳税造成不利的影响。

所以,从节税的角度来看,最好的安排是企业做大了之后通过管理层收购(MBO)的方式将企业股权置换出来,这个时候由于股权的增值部分需要交非常重的所得税,而通过之前的融资,这部分资金已经归还了投资者,所以不需要再为这部分钱交纳所得税。

不过,现实世界中,很多时候并没有那么理想,比如为了引进新的技术,可能不得不采用非关联交易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支付昂贵的费用或溢价,这时候就可能需要考虑在交易结构的设计上做一些安排来降低可能的税赋负担。 比如说,可以将这笔款项先投入一家由投资方主导成立的空壳公司,然后由该空壳公司支付给投资方所寻求的技术提供商,这样就可以避免直接支出时可能面临的较高税务负担。当然,这种方案可能会增加财务成本,因为成立一家空壳公司所要支付的登记费、账户开立及维护等费用是比较高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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