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多打了投资款?
1、如果该款确实未计入公司账目,那么该部分款项属于股东对公司的赠与; 2、如果已经记入公司账户并且进行了相关账务处理,则属于股东对于公司的投资; 3、至于是否应当返还以及如何返还的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因为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应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协商进行解决。 如果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的话:
4、如果股东是故意行为,比如明知公司不存在还恶意汇款的行为,则涉嫌欺诈,公司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然后要求股东返还不当得利并承担赔偿责任;
5、如果是因管理人员或者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导致多收款项,则属于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公司享有和承担。但管理或财务人员的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一)为进行非法集资,双方虚构借款事实;(二)为规避房屋买卖税费,双方虚构租赁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