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要回公司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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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说一下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般情况下,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财产是独立的,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公司来承担,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特殊情况下除外);但是,公司作为法人并不等同于公司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当公司对他人享有债权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无法提起执行程序以获取金钱,此时公司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就发生了缺失。所以,在公司的债权得以实现之前,公司是无法成为给付之诉的被告的,换言之,公司不能通过自已的法律行为取得债务人的还款而只能依赖法院的执行程序来实现自己的主张,否则就会构成不当得利。在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被告返还相应款项之时,诉讼时效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其次、再来看一下该案的情形究竟是否属于《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形。 依据《九民会议纪要》第2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法定义务导致公司亏损或财产减少,需要向公司承担责任,包括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两种责任形式”以及第49条第50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因法定代表人(大股东)违规操作导致的财产损失,可以要求直接责任人进行赔偿,但本案所涉情形是否属于《九民会议纪要》所调整的范畴呢?本所律师认为虽然存在瑕疵,但不属根本性错误且已及时纠正,并无证据证明因此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故不宜认定相关董事、高管人员存在违法情形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在本案所涉纠纷未经仲裁或者一审判决驳回的情况下,其他两个案件即不具备再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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