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仲裁有哪些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身份证明文件; 2、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的,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资料(可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 4、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的仲裁申请书正本及所有的副本(正本和副本均应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信息、申请事项和证据目录等); 5、申请证据为外文的,应当附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中文译本;
6、符合《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条规定的财产担保书或担保人资信证明;
7、案件受理费或案件反请求受理费转账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齐备后,由本院收案登记,决定是否立案。
注:申请材料如需特别代理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相关事项,如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证据、放弃权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