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集权还是分权?
从历史的沿革来看,美国的政治体制是逐渐演变的,1787年制宪会议制定宪法的时候,没有考虑设立总统这个职位,而设立了联邦议会(参议院和众议院)来行使国家元首的权力;
1789年国会通过选举产生了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开始逐步形成今天的三权分立体制。因此可以说,是分权的,各机构之间互相牵制。 但并不是说就没有集权的地方了——比如在美国,除了各州以外最大的地方行政单位是郡(county),但是各郡没有一个统一的政府,都是各自为战,每个郡的警察都要与州警察配合破案。而在国内某些城市,市一级就有相当大的权限,比如北京的大气污染控制。
回到问题本身,如果问的是“谁有权”的话那么答案就简单了——根据美国宪法,联邦政府各机构的权力都是由宪法明确规定的,没有规定的权力就没有,要想增加权限就必须通过修改宪法(当然可以通过立法赋予联邦机构额外的权力,但这要受立法程序的限制)。所以你说“美国政府有权力做很多事情”是没有错,但说“他们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那就有点不对了。 如果你想问的是“谁在决策”的问题,那答案就要复杂一些。
因为美国的民主是建立在选举基础上的,人民通过投票把选票投给某个候选人从而决定他能否组成一个政府。但选民不可能对每一个行政部门负责人都投出自己的一票,而不同的部门对于选民而言又有不同,所以实际上最终负责决策的还是由拥有最多选民支持的候选人组成的团体。这种选择上一届政府的模式确实会造成一些问题,比如本届政府可以决定下一届大选的选情,但这种模式的优点也是很明显的,它使得政府能够集中处理问题而不必担心地方或个别势力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