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股份如何控股?
需要明确一点事实,就是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意思”是指股东(会)的“意思”,也就是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来代表公司做出决策的,也就是说公司的实际控制实际上是由董事会、股东大会来实现的。所以,要控制一个公司,实际上是要控制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而要实现这个目的有两种途径。
一个是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直接去影响董事会(或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组成;另一个是通过行使其他权利,间接影响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组成。 由于股权是股东享有权利的基础,因此一般来说,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最终取决于是否拥有对公司股权的绝对或相对的控制权。如果某个股东能够控制公司对股票的发行,则他肯定能够决定谁成为公司的董事和股东,从而间接地控制和影响了公司的业务运作;相反,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那么即便拥有大股东地位,也无法有效地实现对公司的实际控制。
所以,理论上来说,要想控制一个公司就必须先获得对这个公司的股权的绝对或相对的控制(当然这种获取是有条件的,即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但在现实中情况往往又没有那么理想化。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因为历史原因等原因导致某个企业出现一股独大,或者出现多个股东相互制约,无法形成有效制衡的情况。这时就会存在虽然某个股东可能并不具备对上述两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可以实际发挥作用的可能性——即该股东无法实际支配董事会、也无法实际左右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该股东即使丧失了实际意义上的控股权,却依然可以通过协议等其他方式来实现自己对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这实际上是法律赋予股东“人格”的权利,是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