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法院可以冻结吗?
可以,但仅限于登记在当事人(债权人)名下的股权,法院不能主动审查案外人是否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也不能以股东未进行变更登记为由限制案外人处分权能或向案外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能够凭借工商登记的股东身份,要求行使股权,取得相应的收益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与工商登记内容相关的合同、协议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是,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在执行程序中,对于被执行人在公司的投资权益,如股票、债券等,原则上应当允许强制执行,由执行机构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券账户卡号直接采取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予以查询、冻结、扣划。 但有证据显示,证券交易场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备案信息、证券质押登记信息、司法文书中明确载明的股权数额,可能与真实情况不符,此时,就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准许执行。 比如,在叶林峰与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海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8)苏06民再39号],因原审被告之一李海君作为原审原告叶林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知晓原审原告持有的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7%的股份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仍与被申请人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将上述股份用于贷款抵押担保,且该担保行为已报经相关股权交易中心核准,故二审判决认定涉案质押条款合法有效并无不当。虽然一审判决未支持叶林峰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但在再审过程中,叶林峰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其请求成立,故对叶林峰要求确认对上述股权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