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贷款谁规定的?
“保单贷款”,其实是由我国《保险法》赋予投保人的一项法定权利 《保险法》第19条规定: 根据上述条款,我们主要探讨两个问题:
一、如何证明保险合同的存在及有效性;
二、由谁承担保单无效的风险。
一、如何证明保险合同的存在及有效 一般来说,投保人想借保单向保险公司借款,首先需要证明自己跟保险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即保险合同成立且生效),这是借款人借款的前提条件。否则,保险公司有权力拒绝放贷给无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当投保人(借款申请人)申请理赔时,若遭遇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取得保险赔偿为由,拒绝赔付的,投保人可以以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保险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财产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所以,即使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致使投保人违反法定告知义务,导致所签定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也需返还相应的保费,而无需赔偿其他损失。当然,如果投保人存在故意欺骗的行为,则有可能同时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投保人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方式确认自己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由谁承担保单无效的风险 根据前述《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如果因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就保险条款中有关免责事项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也未对该项内容进行书面解释说明,那么相关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一旦投保人起诉到法院,即便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投保人也无需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而应由败诉方保险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