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什么叫息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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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按照我的理解给你解答这个题目,希望对你有帮助。 先说什么是“息后本”? “息后本”是相对于“净息”而言的。 银行发放贷款时,扣除掉本金和利息,剩下的就是“净息”; 所谓的“息后本”就是指在偿还贷款的时候,在还清本金和利息之后,剩下的就是“息后本”——即借款期内未还的利息。

二、为什么要计收“息后本”? 这个问题问得有点意味深长。因为现在绝大多数的金融机构都没有给借款人计收复利的义务(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计收复利的依据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40号,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向个人(企业)收取复利。 所以,从政策角度来看,金融机构收取“息后本”是不符合规定的——只能收取“净息”。 但问题是,很多金融借贷双方订立合同时,都约定了利滚利/复利计算方式,且这种计算方式又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呢?

目前我所见到的案例中,大多数都被认定为无效。理由是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2013〕第40号公告,但是,我们仔细研读该通知内容,发现其中对金融机构计收复利的限制仅限于“不得就逾期借款计收复利”;并没有禁止金融机构有权就正常到期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所以这里的“复”字实际上指的是逾期后的复利,而不是包含所有拖欠款项的复利。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2013〕第47号《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中长期贷款利率实行一次确定制度。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档次,自行确定贷款的利率水平。也就是说,金融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按季还是按月计收复利。

综合以上内容,我们认为,如果借贷双方约定正常还款情况下金融机构有权收取复利的话,法院将难以驳回,但若逾期,则不能再计收复利。 因为逾期之后,金融机构的债权已经纳入了担保的范围,而担保权人(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和抵押人)实现担保物权的过程中,是可以实现债权的全部(包括逾期部分的本息与逾期之后的复利)。

三、哪种债务可以计收“息后本”? 我们认为,只有在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计收复益。 首先,借贷双方是否有关于计收复利的约定至关重要。因为计收复利的法律效力争议较大,故原则上不应该予以支持。 其次,如果有约定,则必须看该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以房产抵押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抵押物时,应当认定债权人与担保人作出的“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减去未偿还的款项及相应的利息后,余值归抵押人所有”的意思表示有效。这就意味着,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债权人就可以直接从抵押物的处置价款中扣减其应收的“息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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