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股份能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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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先生是某企业的退休职工,去世之前曾拥有单位发放的职工股份,他认为这是自己人生中的最大财富,便留下遗嘱,希望自己去世之后这些职工股份能够依法由两个儿子继承。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职工股是指出让给职工个人拥有的股份,其特点是:

(1)取得方式。一是职工以其货币资金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而取得的股份;二是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溢价发行股份,职工以认购加价取得的股份;三是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通过认购公司的增资股票取得的股份。

(2)所享有的权利。一是与普通股东同权同利,即参与公司重大决策,股票持有期间的分红权以及剩余财产的分配权等。二是优先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股票的权利;三是公司解散时,对剩余财产的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分配权;四是有退股的权利,但须符合法律和章程规定,即公司经营显著亏损、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3)义务。一是按期足额偿付股款;二是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公司债券人的利益;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限制,按照合理要求并履行法律和章程规定的程序,可以转让股份。

根据上述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王老先生所享有的职工股份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而是应当在具备法定情形时由继承人代位行使。

理由如下:

第一,王老先生的职工股份为溢价所购,故该股份本身带有收益性。这种收益性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该股份原本享有分红权,可获取股息与红利;其二,王老先生可以通过转让其股份获取收益。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由继承人继承的股权,在股份性质上只能属于非收益性股权。因为非收益性股权是指基于股东的私人身份而享有的权利,一般不得转让、出售或继承。而王老先生所购买的股份是支付了对价,有了收益的可能性。

第二,根据《企业国有产权向内部职工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职工转让要求相应做出了规定。该规定明确体现了国家对于职工股转让的限制性管理,即:一是严格履行内部报批和产权登记手续;二是向本企业职工转让;三是不得以非国有股形式进入市场流通;四是对违规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根据该《办法》第八条规定:“向本企业职工转让时, 企业应与受让职工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规范合同约定事项。”公司或者企业应就职工股转让事项拟定转让协议范本,提供给有转让意向的职工,协议范本中应明确要求受让方具有相应的缴纳股款的资金来源。

第四,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后,划转其拖欠公司的债务”。该规定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优先于股东利益受偿。

根据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王老先生所拥有的职工股份不属于可以继承的股权财产。在其去世之后,该股权应由其继承人代为持有,并在具备以下情形时,由继承人代位行使相应的权利:

1、公司经营显著亏损;

2、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解散原因;

3、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4、公司通过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终止公司营业的决议;

5、股份有限公司的累计股票总额低于公司注册资本。

代位行使股东权利,是指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行使股东权利中某些权能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间接持有方式,因为股权的行使主体已不再是死者的遗产,而是由继承人代为行使。

在实际操作中,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将该股东的股权由继承人代为行使,在选举继承人担任新股东时,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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