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会不会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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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双方,发生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以及符合特殊重组条件下,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上存在着许多不同,对税收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不同影响。因此,在税务管理中,应当区别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处理原则和方法,正确确认和计量应纳税所得额。

(一)相关处理要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只要控制权发生转移达到规定标准,不论其是否为关联方,不论企业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支付对价是何种形式,按照规定条件进行的重组,被购买方可以按照规定确定取得对价的入账价值。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之间发生的企业资产重组,股权支付部分在符合特殊重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作为特殊交易进行处理,否则应分解交易进行税务处理;非股权支付则不作为特殊交易处理,应分解交易按照规定分别计算所得和损失。同时,对于重组当事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统一规定,对所取得的资产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计价对比分析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购买(合并)方按照享有被购买方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份额作为合并成本,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应按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作为取得的各单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等的初始确认金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合并应当按照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原来计税基础确定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但若企业合并按照规定符合特殊重组的条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债务人通过转换协议将债务转为资本的,股份(或股权)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实收资本)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股份(或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改革、债务重组中,以债务转换股权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除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股权投资符合特殊重组条件外,债务人应当确认债务清偿所得,债权人应当确认股权投资成本;债权人将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项等债务投资转换为对关联企业的股权投资,且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的特殊交易,债务人确认重组的债务清偿所得,债权人不确认股权投资所得。

当购买方支付的价款低于原账面价值,或者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低于被购买方或债权方实收资本时,会计按实际价值入账,税收按原计税基础确定计税成本,导致两者入账价值不同产生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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