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款是溢余资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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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债务人的或有应付金额只有在符合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时,才能作为负债确认,确认的负债金额应当等于或有应付金额的公允价值。在本例中,债务人(甲企业)所承诺的“设备款”属于“或有支出”,其金额为30万元,应以该或有支出的公允价值转为对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履约成本,包括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通常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从债务人(甲企业)的角度看,所承诺的“设备款”属于或有事项,从债权人(乙企业)的角度来看,该“设备款”属于“履约成本”,本质上属于对所租出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一种补偿,应作为固定资产成本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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