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采取委托贷款?
主要考虑是:企业年金基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共同缴费形成的一项信托财产,与企业财产、保险基金一样具有独立性,必须与其他财产相区别并进行独立管理,为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存入企业年金银行账户或者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所设立的投资账户。这就决定了企业年金基金一旦进入受托管理环节,就应当从企业的货币薪酬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于企业、职工、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特定资产,与委托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和其他财产相区别,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也就是说,企业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必须与提供财务管理服务机构的自有财产分开,按照企业年金计划文件要求进行管理和投资运营,因此,企业缴费应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的形式转入企业年金基金。
再者,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规范的员工福利计划,员工福利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企业年金制度作为集体福利计划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计划文件确定企业年金的缴费办法、支付办法(包括支付待遇水平、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并按照委托银行贷款的形式支付企业缴费,使企业年金管理制度成为企业薪酬福利的一部分,有利于促进企业员工福利计划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