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转a股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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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B转A 2009年3月,证监会推出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试点政策,允许上市公司进行定向增发作为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融资。当时规定定向增发的对象包括新股东和老股东(即已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两种,由于老股东具有价格优势,所以参与老股转的认购意愿更强一些;而新股东一般倾向于通过定增的方式购买公司新的并购标的,而不是老股,因此当时的定向增发主要面向新股东发行,定向增发新股是当时比较主流的重组方式之一。 2017年11月底,证监会对定向增发相关规则进行了修订,删除了配套融资相关规定。在之前的配套融资中,老股转让属于“发行股票”的一种形式,需要经股东大会表决同意,根据现行《证券法》第9条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对于涉及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意味着如果定向增发的预案或发行方案中包含B转A的安排,则需要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才能审议通过,且不能成为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的障碍议案。

2、哪些情况会产生B转A安排? 1.并购交易时拟注入资产的完成需依赖收购方定向增发的募资;例如华灿光电收购江苏炫机、海思凯通过定增收购上海芯恩等; 2.并购前对收购方的业绩已有较大亏损贡献的资产进行剥离,为保持上市主体的良好经营状况及避免持续盈利能力的下降,需要对剥离部分进行补偿,以填补业绩缺口并维持上市公司的财务稳定性,该补偿来源主要是收购方后续募集的资金或者再融资用于偿还负债,为了便于募集资金以及定增顺利获批,通常也设置一定比例的B转A安排; 3.收购方存在较大的负债压力,需要再融资予以化解,同时考虑到目前资本市场整体融资的难度提升,定向增发的成本较高,因此会配合一定的B转A来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这类案例较多,在此不再列举。 4、B转A是否一定会被否决? 目前市场还未出现过因B转A导致股东大会未通过的情况。但基于前述法律条款,从表决程序上来说,原则上确实是有可能通过的,只不过实践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而已。

3、如何判断B转A是否会遭到否决? 如上面所述,B转A是否存在通过的可能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是否触发了《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二是是否符合当前监管趋势和资本市场的总体方向。

第一方面,其实已经讨论过多次了,就不多做赘述。

第二方面也是本文所要重点阐述的内容。 首先,我们来看几个例子。 华映科技:2019年5月初公告,筹划收购南京中电熊猫平板显示科技有限公司80.79%股权,并同步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7亿元。6月份预案公布,其中定向增发对象包括现有股东和外部投资者,B转A比例均为75%。7月中旬提交上市审核,期间因市场波动于8月初暂停发行,并于11月恢复。最终在12月在深交所中小板成功挂牌交易(详见《【并购事件】华映科技完成定增收购PANDA项目!》)。 中信建投:2019年初披露预案,拟向北京国管定增募资不超42亿元,全部投入补充流动资金。同年2月下旬发布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将原定的全部定向增发调整为40%的新股发行+60%的老股转让模式,并在随后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全体股东一致通过。4月开始发行,最终实际募资总额为38.5亿元。(详见《中信建投再推定增计划,B转A方案顺利通过!》) 天齐锂业:2018年底披露预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现金方式向澳大利亚TWS公司增资2.2亿美元,用于建设tawana项目建设。此次定增除了境外定向增发的部分外,还包含境内B转A的部分,B转A比例为20%,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但由于市场环境不佳等原因,预案一直未能落地,直到今年年中才重新申请复牌,并最终于今年9月正式定增成功。(详见《天齐锂业的B转A之路终于画上了句号!》) 从上面的三个例子可以看出,随着监管要求的升级,越来越多的企业会选择将B转A设置为募集资金的配套条件而非独立的条件,以避免其被认定为重组交易的配套措施从而触发前述《证券法》的规定。这种操作方式虽然规避了“B转A会不会被否决”的法律风险,却进一步增加了交易的难度。因为目前B转A仍属于一种不常见的交易结构,不仅市场接受度不高,而且很多银行和券商都还不具备为其提供服务的经验,在实操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意外情况。 所以从上述情况来看,B转A能否通过主要还是取决于两个方面: 第一,是否触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且不被监管部门认定为重组的配套措施; 第二,B转A本身是否合规合理,是否会引起投资者的质疑并被市场抛弃。

4、如何避免B转A遭否决? 如果要尽量避免B转A遭遇否决的话,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多加注意:

一、尽量不将独立B转A作为条件设置 在前面我们已经提过了,单独设置B转A作为交易条件的潜在风险还是比较大的,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建议尽量减少类似的做法。如果一定要做B转A,最好选择将其作为募集配套资金的先决条件,这样即便无法被批准,也不会对交易本身构成实质性的影响。但如果作为

宗政瑞曦宗政瑞曦优质答主

B在A股挂牌上市并不是什么新闻了,但是,对于题主的这个问题其实可以理解成“A、B两个交易所在业务上有什么交集” 1. B交易所和A交易所之间是可以进行交易的;目前沪港通和深港通的开通使得内地投资者也可以直接投资港股。从制度的设计来说,没有交集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否则,让香港市场成为“中国版的纳斯达克”)。当然,如果开放更多板块的话,这种限制就基本不存在了。

2. A所和B所的交易软件都是同一个供应商提供的,所以,技术上并没有障碍。很多新上市公司同时选择A和B作为上市的地点,原因之一就是两地的价格表现是不同的,这有助于减少股价下跌的风险。而很多企业也会考虑把未来可能的融资需求放B所,因为毕竟它是在香港的,政策风险要小一些——至少比去美国上市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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