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离婚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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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目前并没有推出过离婚保险,但并非是没有相关产品,而是由保险公司以另外一种形态出现——夫妻互保。 所谓“夫妻互保”,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是对方的情况下,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伤残或者死亡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投保人支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形式。就是一方给另一方买保险,万一发生意外,受伤害方可以获得一笔赔偿款。 由于意外的发生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突发性,因此多数情况下,“夫妻互保”的保险金额都比较高。比如某寿险产品规定,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全残,保险公司将给付50万元保险金;如果因意外伤害导致长期残疾(指自事故之日起180天内经临床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每次住院间隔不超过30天),则每年给付2.5万元的保险金。 当然,这种高额的相互保障并不意味着理赔就一定非常高。因为影响理赔的因素有很多,且每个因素对于是否赔以及赔付金额的影响程度都不一样。

比如,同是乘坐交通工具发生不幸,飞机失事获得的理赔金一般要比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高出许多倍;同样是在海上的意外,在公海上发生的意外比在国内近海发生的意外赔付要容易一些…… 总之,即便有了“夫妻互保”这样的产品,也并不意味着就能成功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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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作为现代文明社会的产物,已经为人们所普遍接受,但它对家庭成员、对亲属、对与该家庭存在利益联系的人们无疑会造成很大的震荡。对于另一方来说,也可能面临物质上的严重损失和精神上的极大痛苦。

国外一些国家和我国的港、澳、台地区,已经出现了离婚保险或者包含离婚付赔责任的寿险和家庭主妇保险等险种,用来弥补因离婚所致的经济风险。

所谓离婚保险,是指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或者只限于女方)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入保,当该家庭因某种原因破裂而导致离婚时,保险人便按规定支付理赔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在有离婚付赔责任的寿险和家庭主妇保险中,保险人规定一定的付赔条件,当这些条件满足时,保险人便向被保险人支付离婚赔偿金。例如香港某寿险公司的家庭主妇保险规定:家庭主妇投保,被保险人是其丈夫,当丈夫死亡、残废或离婚时,保险人均付赔金,只不过付赔金在不同情况下有所不同,离婚付赔金一般为全额付赔金的半数。美国的离婚保险是作为一种附加险承保的,规定在夫妻双方分居一年以上但没有正式离婚时付赔保险金。

人们常说:“爱情不是用钱来衡量的”,“金钱不是万能的”,可是,在当今物质化程度愈来愈高的社会生活中,金钱又的确是不可缺少的。离婚保险,可以使遭受家庭破裂的一方(多为女方)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补偿,从而缓冲家庭变故造成的冲击,有利于安定人们生活,防止离婚的其他严重后果发生。

有无离婚保险,对被保险人说来,完全是自愿的。有的学者,包括一些西方学者认为,投保离婚保险有可能诱发被保险人去追求离婚,以得到补偿金。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切实际的。无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离婚毕竟是不正常现象,对多数人说来,是不愿发生的。如果被保险人轻易去引离婚,不但得不到补偿金,而且还会失去夫妻感情,失去家庭美满生活以及由此带来的各种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这笔帐人们还是算得清楚的。

在我国,推行离婚保险等新的保险品种,尚需逐步实践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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