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的盈余公积?
从税法和会计的角度分别进行阐述 税法上,对于可供分配的利润,需要考虑扣除按规定提取的各项基金和准备金(如公益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后,才计入股东权益,从而计算缴纳所得税。其中,公积金和公益金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的5%(比例可以调整)从净利润中依法提取;未分配利润可以依法补提或注销。 如果企业以前年度存在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予以弥补,但用盈余公积和公益金弥补亏损时,所发生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几种情况,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等)。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解释》(财会〔2003〕16号)的规定,上市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属于企业计提的用于今后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留存收益。上述两种盈余公积均属于所有者权益的构成部分。
为保持财务稳定性,确保投资者利益,企业对可分配利润必须作适当保留。应严格按规定的比例和程序提取和使用各项基金和准备金。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制企业的盈余公积是由公司制企业自行提取的积累资金。其用途主要包括: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或股本);分红。另外,如果企业因发生债务危机而需以盈余公积充抵债务的,须经相关的政府部门批准,方能实施。 除了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外,有些企业还会建立其他形式的盈余公积,用以满足特定需要。如为了加强企业财务韧性,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损失,企业会提取风险准备金。
除以上所述,还有备偿基金、发展基金等其他名目,但其内涵与上述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