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起诉企业?
1、根据《破产法》第四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受理申请人的破产申请;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 (一)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见债权人对企业提起破产清算,除了要有充分的证据外,还要对企业的财产状况包括现金流量进行充分调查从而判断其是否具备破产的条件。 2、如果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由法院指定管理人,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如果企业法人尚不具备破产条件但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预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先行追加被告参加诉讼。
3、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提出对方有逃避债务的行为或有转移财产等行为,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同时告知当事人有权提起撤销权之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债权人提起诉讼后,又发现债务人存在财产减少或无偿转让等情形的,应允许其就相关损失另行主张权利。
4、债务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转破产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已决定解散的企业法人,应当接受破产管辖,办理破产手续。债权人也可以直接追究导致公司破产的各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并可以优先从破产财产中受偿。
张洪律师简介 张洪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张洪律师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卓越的法律素养。张洪律师擅长处理企业融资、对外投资、公司上市等各类非诉业务及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相关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