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是法人吗?
首先,外资企业不是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里的组织是指具有人身组织和财产组织,以及相应的机关、机构等的总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一条之规定,“为了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商投资行为,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繁荣,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领域实行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国家在列明的行业和领域中,限制或者禁止外国投资者设立独资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方式创新和业务模式创新,支持其提升经营水平和盈利能力”。 所以,对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是平等的,都应当遵守上述法律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因公司法实施前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致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此可知,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都要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理论上讲,注册资本的大小与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没有直接的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