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资唱戏违法吗?
这个问题,我是有发言权的。 前些天,我经手了一起非法集资案的刑事判决,被告人是某小额贷款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就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然后再借给需要资金的企业。这种经营方式,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人通过电视媒体宣传公司实力雄厚、借贷关系密切,并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于是,不少人都主动找到公司要求借款,并签订借贷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随后,公司将募集到的款项以理财投资的形式转出。
但是到了约定的还款期,被告人的公司并没有偿还本息的意思,也没有偿还能力。于是,债权人陆续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的公司立即偿还拖欠的本金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人的公司向债权人支付欠款本金及利息。
但是,被告人的公司依然未能清偿债务。于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在依法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之后,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
案件虽然结束了,但债权人的钱已经收不回来了。
所以,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同时也构成了犯罪。最终,被告人被法院判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