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附加税如何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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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费附加(1%),这三类税费是合并在一起征收的,总称为“三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为纳税人应缴纳的“三税”的征税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收入都要缴纳这“三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21〕69号)的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取消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的政策。也就是说,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企业收到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符合不征税条件的不用缴纳“三税”,不符合免税政策的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的计税依据为“三税”的税额,即一般纳税人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三税”税额×(1+10%),城市建设维护税税额=“三税”应纳税额×7%。

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一种专项用途资金的税收优惠制度设计,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站建设和改造,以及城镇供水、节水和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8号)第一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除国务院规定免缴的以外,均应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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