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有痛经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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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大陆没有设立“痛经假”,但各地设立了不同的女职工保健假。 例如,广东省工会规定,女职工月经期间或月经前后出现明显不适症状的,经诊断需要休息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定时间的育儿假或就医假。具体假期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确定,但最长不超过60天。

另外,湖北省总工会等九部门印发《湖北省基层妇女组织建设实施方案》提出,探索将计划生育、预防艾滋病等纳入妇检内容,督促落实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措施。为农村生育妇女提供必要的产后访视和产后康复服务,减少妇科炎症和各种疼痛的发生,提高生育妇女的健康水平。同时指出,要加强对生育妇女的生理和心理双重关怀,完善孕妇和婴儿健康检查、孕期保健网络建设和管理,做好孕产妇抢救工作。

随着三孩政策的放开,保护女性健康更加值得关注。建议立法设立“痛经假”,让女性在面对疼痛时可以不必再忍痛坚持上班,给予女性最大的关怀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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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经假,指女性职工因患严重痛经及月经过多而影响正常工作的,经过指定医务部门诊断后,可请1至2天病假。该规定曾于1993年纳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但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包含医疗期问题,将痛经假一并囊括,即患病的女职工在医疗期内休假即有法律保障,因此劳动部未再对痛经假明确作出规定。但不少省份相继出台了具体规定,赋予女职工相应休假权利,有些地区还将痛经假从病假转变成了带薪休假。

不过,这些规定多依据各地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而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经期保健”的表述并非强制性的,因此这些痛经假规定也多为柔性措施,缺乏约束力。据了解,北京市拟将“痛经假”纳入拟修改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并就此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有望使痛经女职工有假可休。

修改意见稿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关于平等就业问题。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在录用职工时规定歧视妇女的条件,录用人员和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时,不得有限制妇女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安排福利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二是关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保健和生育待遇。拟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在调整北京市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上,拟按照尊重本人意愿的原则,拟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登记备案,女干部可以在50至55周岁范围内退休”。

关于预防和制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问题。拟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关于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拆迁给予村民安置和补偿,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拟在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增加“在农村土地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山林、水面和安置补偿中,保障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权益,妇女有权与男子同等享受村民待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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