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gp如何确定?
首先,“GP”这个名词在基金业里面太宽泛了。我们常说的“GP”其实就是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的简称,是基金的组织形式之一——有限合伙企业的一分子。 但除了有限合伙企业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企业形式也可以用来做基金。只是国内目前监管层只允许了有限合伙企业一种作为基金的组织形式。
所以在这里,为了说明问题方便,我们就以“有限合伙企业中的GP”来代替“基金业的GP”。 那这个问题就可以转换为: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收益和风险该如何分配呢? 这其实是一个伪命题,因为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收益和风险本来就应该由普通合伙人全部承担。当然,你可能会问,那管理费怎么办?管理费一般从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中预先收取,作为一种“预付费用”。
但如果说管理费也由GP承担会不会有问题呢?当然会!如果管理费收多了,超额收取的部分就必须返还给有限合伙企业。 那可能有人说,是不是管理费收入就完全由GP私人享有呢?也不是这样的哦~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除了必须要保证基金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外,还有一项重要的职责——忠实履行社会责任。其中就包括正确处理投资者、社会和环境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管理费虽然主要归于GP个人所有,但也有部分的管理费要用于公益、慈善事业或是补贴给亏钱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