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是什么?
一、什么是信托 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业管理规定》第3条指出,本规定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代为实施或管理的行为。 根据这一解释,构成信托的要素有五个:
(一)必须有合法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信托目的;
(二)须有特定的对象;
三)必须有确切的信托财产或者财产权;
四)必须是由受托人履行的管理职责;
五)必须有完整的信托行为。 对于上述要素,《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进一步作了详尽的规定。这些条款既是对信托定义的体现,又是判断是否构成信托的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信托财产”与“信托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信托财产”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指的是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理的财产。而“信托合同”则是静态的概念,它指的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事先约定或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无论“信托财产”还是“信托合同”,都是成立信托不可或缺的要件。但前者主要是认定信托存在的标志,后者则反映了信托关系确立的内容。不过,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忽视“信托合同”签订而直接根据“信托财产”是否存在来判定信托是否成立的情况,这样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二、信托业务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信托分为很多种类型。其中较为重要的分类是依据信托的目的不同进行的分类。据此,可以将信托分为资金信托、资产信托和处理信托。 1.资金信托:是通过信托公司作为管理人或者代理,将委托人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从而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目的,这种信托最常见的主要是以货币资金为标的。
2.资产信托:是从国外引进来的一个法律术语,是指委托人将特定的财产授权信托投资公司进行管理、运用并处理其收益的活动。
3.处理信托:又称“家庭办公室”,是指委托人授予信托公司对其个人财产及其事务进行管理处分的一种信托活动。
由于目前各地对于信托公司的监管办法略有不同,一些地区允许设立的资金信托实际上是超越其批准范围的,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非金融企业作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的投资管理合同,此类纠纷的处理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