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待股权投资?
从融资方式看,企业融资一般分为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其中股权融资又可分为私募融资(Private Placement)和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 顾名思义,私人股权投资(简称“PE”)是指向未经公开募集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通过增资、并购等方式以实现资本的流动化和最大化。而企业IPO则是使本企业成为公众公司,提高股票的流动性并满足投资者的退出要求。从这个角度讲,PE与IPO都属于股权融资范畴。 但是如果仔细区分,二者有区别。
第一,在财务上,二者的对象都是企业的资本金或股本,但不同的是,PE是针对未上市企业进行的单独投资行为,而IPO是将原本属于企业所有者(股东)的资本金变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将企业价值实现最大化的过程。对于投资者来说,其投入资金的形式在PE和IPO中是有区别的:作为对创业公司的投资,PE多采用优先清算权等保护性条款,在投资项目退出时,一般按先清算后分配的顺序进行,即先偿还投资人本金加利息,然后分配剩余收益;而IPO是将资金投入到上市公司之中,一旦投入,资金便进入市场流通,其本金和收益的返还取决于公司和市场的表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第二,在法律形式上,虽然两者均为股权融资,但采用的方式不同,因此产生的效果也有差异。目前,我国的企业可以进行两种方式的选择,即可以采取新三板挂牌或是IPO的方式实现企业的上市目标。但对于境外注册的公司而言,由于其不能直接在新三板挂牌,因而只能先回归境内重新登记为民营企业,再采用新的方式,如借壳上市或者IPO。
第三,在企业成长性的判断上,一般来说,企业对PE的接纳顺序为:上市前轮融资→A轮→B轮……最后才是上市;而对于IPO而言,无论是发行规模还是融资效率,都优于PE。企业会尽量先完成PE的融资,然后再考虑是否进行IPO。当然,不排除一些企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同时考虑PE和IPO的可能。
第四,在融资规模上,根据相关规定,拟上市公司IPO融资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0亿元;而对正在实施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其在申报文件中所公布的预计募集资金额度亦应遵守上述原则。但是,若经审计后实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低于初始投入资金的总额,则该企业IPO申报的募资额度将可能被调整至实缴的净利润金额。另外,由于新三板具有做市的特性,使得其流动性较好,因而相对于IPO而言,PE对新公司的估值更加灵活。
第五,在对企业的控制力度方面,因为PE是预先确定的,只有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兑现,因而其对被投企业的控制力度相对较弱;相反,IPO一旦成功实施,上市公司与其发起人之间的联系将会变得较为松散,股东会对董事会选择的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缺乏制约能力,从而使得管理层掌控力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