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机构分成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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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法,但约定无效 按照我国《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有关规定,股东或合伙人取得分红或者收益的分配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而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是股东会或者合伙企业主要成员的决议事项。股东会和合伙企业的主要成员有权决定企业的盈余分配方案,并有权按照这一方案领取属于自己的那份收入。至于哪些收入属于股利、红利性质,应当由股东会和合伙企业的主要成员共同决定。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只是对股权或合伙企业财产权的分配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对非经合法程序的分红做出禁止性规定。只要不存在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导致股东权受损的情形,股东就理应得到其应得的收益。 在投融资领域,一些投资人会与融资者签订含有“优先清算权”“优先偿付权”条款的合同,这种条款是否有效呢? 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公司解散时有优先清偿未到期债务的义务。如果合同约定优先清算权行使的条件具备且合法,则应当认定该条款有效。但是,优先清算权行权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所以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对行权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判断,必要时甚至会介入调解加以控制。

目前,国内对于创业投资领域的法律尚处于探索阶段,有关创业投资纠纷的处理机制还不完善。创业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尽可能将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约定,以免日后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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