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反垄断法吗?
1、没有成文或者明确的《反垄断法》,但是有反托拉斯法(Anti-Monopoly Law); 2、反托拉斯法的立法依据是《谢尔曼法》(Sherman Act)和《克莱顿法》(Clayton Act); 3、联邦司法机关拥有反垄断执法权,可以追究企业的垄断责任,也可以要求行政监管部门做出禁止经营者集中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4、反垄断的监管职责主要在商务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下辖的反垄断局(Antitrust Division),司法部也有参与; 5、法院系统之外还有独立的仲裁机构来处理企业之间的纠纷,包括对垄断行为的诉讼。
一.反托拉斯法的渊源 ——–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 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律制度起源于1890年国会通过的第一部《谢尔曼法》。这部法律最初只有6条,规定了一些具体的行为属于违法,构成垄断并要受到惩罚。 1914年又通过了第二部《谢尔曼法》,1936年颁布了第三部《谢尔曼法》,后来三部《谢尔曼法》共同构成了目前的《谢尔曼法》。
1976年通过了《克莱顿法》,对银行业、保险业和汽车行业的兼并做出了限制规定。这两部法律是美国反垄断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反垄断的执法——联邦司法机关与行政主管机关共司负责 反垄断的执法力量主要是在联邦层面上,由司法部与商务部协同行动,分别承担不同职能。
1、司法部主要负责追究企业和个人违反反垄断法律的刑事责任,同时有权责令违法者停止有关行为。 2、商务部的反托拉斯局负责调查企业和产业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市场的情况。 三、反垄断的规制对象——市场的调节功能 判断某个行为是否属于垄断有以下几个标准:
1、该行为是否为市场竞争所必需;
2、该行为是否存在实际或潜在的损害;
3、是否有其他可行的方式代替该行为;
4、该行为产生的社会福利或损害是多少。 如果一个企业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某一,就可以认定为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