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份是陷阱吗?
谢邀。 从法理上讲,股权转让属于商事行为,是否转让、如何转让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合同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有效。股权转让并不当然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不存在所谓的“陷阱”一说。 但是,如果受让人明知转让人不具备转让股份的条件(如股权无处分权等)或者受让人对转让人是否有转让权利的主体资格发生错误认识从而受让了该股权,则其构成重大误解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可撤销;而如果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转让股权的行为侵害了他人权益(如职工优先购买权)的,则这种转让因欠缺效力要件(侵害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无效。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以防范潜在风险:
1. 受让方应全面了解转让方的财产状况,包括了解转让方是否为适格的股东以及其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份额,并核实上述情况是否如实载于工商登记信息中;
2. 受让方应审查出让方对其所持有的股东是否拥有完整的处分权,即审查出让方是否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形;
3. 受让方应考察出让方债务履行能力,尤其注意是否存在对外担保或存在被执行案件的情况,以防目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 如有第三人主张对案涉标的股权享有权利的,应查明第三人与转让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已受让的股权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