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于干股的区别?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弄清楚几个问题:
1、股份与干股的区分; 这里明确一点,公司资本划分为股份后,其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可以表现为债权债务关系(如分期支付出资款),也可以表现为股权关系(如一次缴纳出资,取得完票后的股份),还可能会涉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可能存在干股。
2、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LP)与有限合伙人(GP)之间的财产界限如何划分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尽管基金业协会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则进行了规定,但毕竟不是强制性规范,从法律上说,LP和 GP是作为一个整体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8条、40条规定之内容,如果普通合伙人也即有限合伙企业的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出现错误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GP对公司债务只能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在发生亏损的情况下,有足够资产用于清偿债务的只有LP,而GP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向债权人负责。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顺序如下:
1.收取利息等固定收入;
2.收回投资人借款;
3.除去经营成本、费用,先由合伙人负担,然后再根据每个人的出资比例分摊。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作为有限合伙人(LP)虽然按照“先收本金再分收益”的原则享有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该财产份额并非像股票那样能自由转让或者通过折抵借款等方式来获取收益,而是按照“先收投资收益再还本金”的模式实现。也就是说,除非出现法定事由,如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则不能要求LP预先收回投资本金。LP对于GP的投资行为不仅具有监督权,而且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一方面,LP对GP的债务加入行为负有监督和管理之责,另一方面,因为GP的违法或违约行为导致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LP有权就其损失向GP追偿。 从这个意义上说,LP对GP的财产不单独进行划扣是没有问题的,二者作为一个整体对外承担责任,这是基于合伙企业制度的特性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