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化股份st了吗?
2018年4月17日,*ST川化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5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18]3号)。 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债务的违法事实 二、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事实 三、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违法事实 四、相关责任人未如实披露个人财产变动情况的违法 事实 五、相关责任人未如实披露个人资金往来的违法 事实 六、相关责任人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的违法 事实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没款。
对于上述违法事实,在2009年至2016年期间,原四川证监局已经过立案调查、处罚事先告知等程序予以认定,并在2016年11月24日作出(川证监)字〔2016〕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宣告。
鉴于刘宏伟担任董事长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经审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故对刘宏伟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川化股份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此后因会计差错更正导致的股价波动、投资者损失等违法事实,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