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第三方付什么责任?

初颖璟初颖璟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实践中,对于“第三人代为偿还”约定的性质及效力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系债务加入的一间,具有法律效力。从文义上来看,该约定并未表明是保证性质,而从“共同还款”来看,比较符合债务加入,即第三人与债务人并存,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从签订目的来看,并非在于为债务提供担保,而是让第三人履行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的。并且,该约定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而也无不生效的理由。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应认定为无效,或者解释为未约定保证。因为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从该约定的表述内容来看,该约定应为一种保证担保性质。而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保证人的 name、地址,保证的方式、范围、期间等。但该约定过于简单,“共同还款”方式、范围、期间等根本未涉及,应视为未约定保证。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同时又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致使不能确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提出。由于未约定保证期间,也就导致保证期间不明确,而该约定又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导致即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也存在债权人应及时主张权利而否则权利失效的风险。因此,应解释为未约定保证。同时认为,合同法未规定债务加入,因此,如果认为该约定性质为债务加入,则意味着认可债务加入的一种法律行为,法律对此并没规定,法官不能自行确认一种法律行为的效力。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从文义解释,乃至目的解释来看,均可认定为债务加入。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其前提是存在一个保证合同,只是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或未约定,才适用推定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对于根本就不存在一个保证合同的意思,或者可以认定为其他契约行为的,是不能以未约定保证方式不明,就适用推定保证方式即从轻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上述合同约定并不明确,但可做多重解释,可解释为保证(从合同性质),可解释为从债务,可解释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也是从并存的角度解释“共同”),可解释为“准保证”或“优惠保证”,可解释为“第三人承诺还款条款”等。如果将上述合同条款径自解释为未约定保证方式不明,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种解释并不充分。

当然,对上述合同条款性质的认定和效力确认,并不排斥在审理案件中,结合当事人过错、公平等因素的考虑,对担保之债进行缓和或者折衷。比如,对合同条款效力可予以认定,但对保证期间不明确部分,可参照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从轻确定保证期间,或者对“共同还款”约定不明部分,依据合同法规定由债权人、债务人协商或依据交易习惯等方式予以完善。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