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有哪些协议?
国际银行业有许多协议,其中重要的是巴塞尔协议、卢加诺协议和1988年联合国国际银行的放款和担保责任公约。
巴塞尔协议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期的国际债务市场发展过程中,针对不同国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大为悬殊,导致竞争条件的不公平性和银行系统的潜在不稳定性,以瑞士巴塞尔为中心的国际清算银行所属的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7月通过一项“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其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定义和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协议规定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准备金)和二级资本(包括未公开准备金、重估准备金、普通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及次级债务等),协议要求所有签约国银行资本与风险总资产比重要达到8%,其中一级资本与风险总资产比重要达到4%。协议对计算风险总资产确定了三种方式,还对过渡期的实施步骤和时间表作了原则规定。协议原则规定1992年底执行,在过渡期间,有的国家,如日本,1989年就已执行。
卢加诺协议卢加诺协议是由西方十四个国家于1997年在瑞士卢加诺签订的关于银行间担保责任的公约,后来参加国增加到十七个。卢加诺协议主要内容是就承担见索即付担保责任(即独立性保函)的银行间追索权问题作了规定。在国际担保中,被担保人是向委托人(一般是在工程承包业务中的承包方)出具保函的银行,称为担保人(即担保行)的当事人。卢加诺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就承担的独立性保函的追索权问题作了规定。在国际担保中,担保人承担索付责任后,有权对被担保人(一般是在承包业务中的发包方)追索。但在一些复杂的承包工程中,担保行开出的保函不仅对发包方承担付款责任,还受承包方指使第三方(如政府、咨询机构、工程师)指示而承担索付责任。当担保人对没有过错的第三方履行了索付责任,在协议签订前,是否可以向被担保人追索是不一致的,协议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作法,即如果第三方与被担保人(发包方)有提成关系,担保人履行责任后,可以向被担保人追索。协议规定了行使追索权的条件、程序和具体条款。还规定适用协议的范围仅限于17个签约国,其他国家不适用。我国没有参加此协议,但西方承包商常借口适用此协议,要求由我国银行出具的保函订明“按卢加诺协议行事”语句。我们对此应加以拒绝。
《公约》《公约》为联合国贸发会议于1988年在海牙制订通过的关于国际银行的放款和担保责任公约,该《公约》的缔约方为联合国贸发会议成员国。该《公约》主要规定涉及第三国担保的银行见索即付担保的效力。《公约》从1990年1月15日起生效。中国没有加入该《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