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非政府组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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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在有很多NGO,但是法律地位都是慈善团体或基金会,不是完全的非政府、非盈利机构。因为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制的基金监管方式(和公司法一样) 所以只要去工商局注册 就可以成立 并且登记注册资本的多少,但是其实不用真实出资这么多钱,注册资本只是一个信用承诺而已,而且也可以分期注入。但是必须是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的工作人员。

目前根据我了解的NGO的情况大致有这么几类:

1.民间的自发的群体性的志愿团体,一般以互联网为核心,进行线下活动,比如 义工、志愿者、爱心团体等;这些团体往往没有固定的经费来源,资金不足是困扰他们发展最大的问题之一;

2.由个人或者少数人发起成立的个人性质的公益性社团或者基金会,一般是依托于某个慈善团体或者基金会下设立的一个项目,负责执行该团体委托的任务。这类组织相对来说比较正规,也最容易得到资金上的支持,但是个人力量总是有限,而且容易受到主流价值观的影响;

3.企业发起成立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会,这一类相对较少,但是因为有企业作为后盾,往往能得到更稳定持续的资金支持;

4.国际性NGO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大多以基金会的形式出现,也有以协会出现的,这类组织的资金很大程度上依赖海外捐款,活动受财政影响较小,行为相对更自由一些。 除了以上四类,还有一些以学术研究为主的NGO,但是这类NGO很多都同时兼具上述几个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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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非政府组织按其功能被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类。

首先,社会团体。根据国务院1989年的有关条例以及民政部1998年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被界定为“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非盈利性”指的是其不能分红。社会团体中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可以以个人名义加入任何一个社会团体,在一个社会团体中可以是个人会员;而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或其它社会组织在加入一个社会团体时只能是单位会员。在中国,大部分的社会团体是由各种单位会员组成的。一个社会团体的常务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单位会员的法人代表。

一个社会团体一般在一定层级政府的职能部门或几个职能部门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活动,不能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内部开展活动。比如,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同时,还主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登记的各社会团体;省教育厅负责管理本省教育系统各社会团体。一个社会团体不能在另一层级政府所管辖的区域开展活动,比如,一个在上海市的中华文学学会不能在北京开展文学创作和评论活动。各级民政厅(局)的民间组织管理处负责对社会团体进行管理。

其次,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就是民办非企业的单位化。该种类型组织是1998年在1982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精神提出来的。“民办”指的是举办该单位的组织或个人是非政府性的,该种单位是“企业单位”的对称。由“民办”性质的“单位”组成“民办的非企业的单位”,即民办非企业单位,这就是名称的由来。典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科技、民办文艺等。民政部负责对全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和部门双重管理的全国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民政部直接管理;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地方政府的民政厅、民政局进行管理。

最后,基金会。基金会指的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典型的基金会包括发展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基金会。“私人的基金会”是限制在一定领域内活动的,特别是不能对“私人”所从属的单位“做公益事业”和“从事社会服务”,不能代替其它单位提供“义务教育”。基金会一般由某一社会团体(而不是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或由“公民”个人或“公民”集体申办。

在1998年之前,由公民申办的基金会可以从事“促进公共事业”、“改善社会福利”的活动;在1998年之后,由公民个人申办的民间性的“非公募基金会”只能投资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环保”等领域,而不允许在其他领域进行社会服务和提供公共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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