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被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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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点说,被投资企业就是接受你投资的那个公司(单位、组织); 你给你熟悉或了解的某个企业投资了20万元,这就是你对这个企业的“被投资”行为,这个企业就是“被投资的企业”。 当然,这仅仅是字面上的解释,再进一步的话就涉及到投资的概念了。 什么是投资?这个问题可不好回答! 因为投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不是一个能用具体数字来界定的模糊概念。

比如说,我现在手上有一万块钱,我想投资买房,那么我是不是就失去了这一万块钱?显然不是的,我可以拿出九千多块钱来租房子住。所以一万块钱换不来一套房子,但能够换来一个月甚至几个月甚至是几年的使用权——这里的“换”其实就是付出的意思,也就是我将这一万块钱付给对方并得到了对方一定期限的服务或者使用的权利,这是最符合大众思维理解的“投资”概念了。

但是,如果我不喜欢这种每月还房贷的租房生活,我喜欢那种一劳永逸直接拥有房产的感觉,那我该怎么办呢?我想买车,手里的一万块钱够吗?不够,我还差十万八千里!那我要怎么“投资”? 我可以借钱,向别人借钱,借来的钱先付给卖家,然后我每月还人家一定的利息,最后等到还款期再还别人本金,这样我就实现了“买”房子的目的,而别人得到的一笔钱(可能是我欠别人的本息之和)同样也可以拿来“投资”——比如用来买车,这样我们双方都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货币其实只是在借贷者之间流动,并没有真正消失。

所以我上述的“投资”观念其实只是满足了大多数人的习惯思维,其实是非常狭隘的,事实上很多情况是做不到用金钱来直接购买你所需要的东西的,所以你不得不去借钱来实现你的“投资”目标,而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杠杆的过程,你是杠杆的支点,所谓“无中生有”“钱生钱”就是这么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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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所称被投资企业是指所投资的企业;按照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投资额是指股权投资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精神,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息支付额外税调整,是规范企业的资本构成,防止利用利息支付进行税前费用扣除,以获得企业所得税法的利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管理调控范畴。实施条例针对上述问题,根据内资、外资企业利息支付有关管理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的控制标准,体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待遇的统一。

所称“权益性投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相对于债务性投资而言,权益性投资无论投资者一方,还是企业自身,都不需要支付利息,也不存在税前扣除问题。实施条例所称“净资产”,与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所称“实收资本(股本)”加“资本公积”之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相等的,一般情况下都可以用后者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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