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更名哪个部门审批?
1、企业名称变更(简称变更名称),是指企业因名称出现重复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使用的情形而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改名称的行为; 2、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7号)第八条之规定办理,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一般3个工作日予以核准并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注:若新名称被他人在先注册,则不得使用该名称。申请人取得《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方式之一确定企业名称:
一是在相关行业或者领域中,采用数字顺序编号的方式明确其名称唯一性;二是采用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方法,给予相应的名称字号,以保证其命名符合规范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同名现象的产生。
以上两种方法产生的名称,应当具备适当的意思表示范围和易于识别的记忆特点。 企业变更名称的,请提供以下材料:
1.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原件;
2.指定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原(注销)章程复印件;
4.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5.股东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原件;
6.新的住所证明复印件和原件;
7.新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