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化企业税收减少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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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的这个税务问题,是2015年以前的老问题了。 现在已经不存在了,从2016年起,对盐业企业的税收政策就发生了重大变化,具体变化如下: 首先,将工业盐划归民用盐管理,取消工业用盐出口退税。 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之前对于工业盐的免税政策没有了,统一按照销售量缴纳13%的增值税(营改增后),同时还取消了原来出口退税的政策。虽然进口环节没有税收负担,但是国外用户需要支付一定的运费。因此可以理解为对外出口征收关税和费用补偿性关税。

其次,取消原食盐价格限制政策。 这一政策规定了国家定价的范围、方法和步骤。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以往国家对食盐价格的政策,即国家制定食盐基准价并浮动调整的做法结束了。今后国家不直接干预食盐价格,由市场来调节。

最后,取消批发许可证和运输准运证,推行定点生产、定点批发、定点运输。 从这一条可以看到,国家不再对食盐的生产、运输进行审批,改为备案制,但对经营仍然有要求,必须是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完善的购销台账制度。

在以上三条政策的基础上,2017年国家又出台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3号),文件第三条明确说明了: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3%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原适用9%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6%” 根据这一规定,所有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可按规定抵扣购进的农产品进项税,避免了之前农业产品进项税额不能全部抵扣的局限性,从而少缴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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