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多户联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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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户联合担保”与“小额贷款公司”是两个概念,但经常被人混淆。 所谓“多户联合担保”,就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自然人或者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共同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个法律行为;而“小额贷款公司”是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银监会统一监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实行的是存款保险制度,就是说银行一旦破产,只有以国家信用做保障,客户最多只能得到50万元的赔付。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弥补了这种缺失,其是以公司形式存在,如果贷款无法归还,债权人可以起诉该公司,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抵偿借款本息;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公司,依法也要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将资金投资到小额贷款公司,比投入银行储蓄和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要大的多。

目前,在全国各地,除个别地区外,绝大多数的地区都没有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因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不仅要经人民银行批准,还要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同意才能设立;而且每个地方的小额贷款公司只许设一个点(也就是只有一个营业部)。比如,在河北省工商局注册的公司,想在北京的朝阳区成立一个分支机构,是不可能实现的。必须回到公司注册地,在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增加营业网点(分支机构)的备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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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保贷款由借款人组成的联保组,在一定期间内向贷款人申请发放的,由联保组成员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联保贷款适用贷款人管理规定,联保组成员应遵照下列要求履行责任、行使权力:

(一)联保组成员在贷款人处的借款债务清偿完毕之前,不得退出或者要求解散联保组;联保组成员在联保期间内发生变更的,新的成员应当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办理入保手续,并由联保组其他成员提供连带保证承诺。

(二)联保组成员应当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三)联保组成员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在联保组成员中,部分成员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的,其他成员可以向贷款人申请代偿,代偿后可以再向欠款债务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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