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如何收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34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下列损失项目,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投资损失。 第十五条 允许税前弥补的亏损是指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所得税费用。 企业发生的投资损失可以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但需要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同时,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仍然亏损或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依次向前追溯弥补。但追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只要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投资损失,都可以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 而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支出,即使发生了也不能在税前扣除或者不能全额扣除。作为投资者个人,需要了解所投资的项目的税收政策,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由于新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对于居民企业的境外所得没有明确的免税收入或减免税政策,对于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外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属于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为了鼓励居民企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进口消费税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5〕72号),对居民企业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购买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分红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投资者购买的基金符合本通知的规定,则其获得的收益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政策是针对居民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取得的收益而制定的,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而言并不适用,而且目前只有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才能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