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能公司股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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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明确的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不可以由法院直接执行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被执行人和其他单位对银行存款有实际支配权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共同作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一般会被冻结。但是,如果被执行人的公司被冻结了银行账户,则很难再执行到钱;因为公司的账户资金往往不足以清偿债务,此时就可以执行其股票、债券等财产。

也就是说,在执行阶段,只能执行到被执行人的货币型财产(包括存款和现金)。而对于非货币型的财产,例如房屋、土地、船舶、航空器、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原则上是不能执行的。但对于特定情形下,也可以进行特殊处理来获得替代性补偿。 比如对于房屋这类不可移动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虽然房产不能直接拍卖或变卖,但是可以拍卖其占用的土地以获取收益。

再比如,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对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机动车进行查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2018)最高法执复65号],在该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财产线索且具备执行条件,故裁定“中止对(2017)辽02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所有的四辆汽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执行。” 但是,这种特殊处理方式是有条件的:一是要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是必须是因为客观原因而未能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登记;三是申请人须先垫付相关费用并确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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