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坏账怎么处理?
首先,需要确定坏账的原因。是客户资金流出现问题(无力偿还),还是客户财务作假,账面显示无法清算?前者作为债务人逾期还款,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利;后者则需要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对方的虚假陈述,然后通过法律手段追收债务。 其次,如果确认属于应收账款债权的,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的规定,“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当属于法定的撤销对象之一。即使此前债权人已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确认了债权,但在债务人出现破产事由时,债权人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基于虚假的会计凭证作出的转账记录等。
如果没有达到上述诉讼时效期限或担保期间,还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最终可能只能落得个“终结本次执行”的结果。 但若是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并且具备破产原因的话,就可以申请法院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有权就债务人所有的财产直接受偿,甚至包括破产费用、共益费用以及相应的利息等。
当然,最彻底的方法就是让他人代替自己承担责任。即以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设定质押,并办理登记,然后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企业的应收款项由于债务单位拒付、破产、死亡等原因而无法收回,按照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坏账损失时,一方面应冲销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另一方面应冲销已提的坏账准备,按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的账面余额,借记“坏账准备”账户,按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贷记“坏账准备”账户,按其差额贷记“管理费用”账户。
如果确认的坏账损失数额超过坏账准备的余额,应按其差额借记“管理费用”账户。例如,某企业确认某债务单位所欠30 000元货款为坏账损失,企业已提取坏账准备10 000元,经批准核销后,其会汁分录为:借记“坏账准备”30 000元,贷记“应收账款”30 000元;再确认坏账损失10 000元,其会计分录为:借记“管理费用”10 000 元,贷记“坏账准备”10 000 元。
企业已核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坏账准备”账户;同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账款”账户。例如,在上述核销坏账损失30 000元中,收回了1 000元,在收回款项存人银行时,其会计分录为:借记“坏账准备”1 000 元,贷记“应收账款”1 000元;再借记“银行存款”1 000元,贷记“应收账款”1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