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基金能投资的什么?
1、首先,“契约型基金”是一个在中国特有且已经退出的基金形态——13 号文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得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国内所有的新成立基金都是契约型的,即以合同形式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这里所说的契约型基金不是指的信托计划。两者有很大区别(详见《基金法》和《信托法》):
①目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的目的可以是现金资产、证券资产或者金融衍生工具等;而契约型基金只能投资于证券市场;
②委托人职责权限的不同:虽然两者都涉及对受托人的选任,但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执行情况要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负责;而对契约型基金的委托人来说,由于基金合同的限制,其并不能直接干预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只能通过更换管理人等方式进行选择;
③监管要求不同:由于信托具有的融资属性,因此中国的信托立法中对于信托计划的资金用途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具体参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而契约型基金则没有这些限制。
④税收政策不同:我国的税法对于不同的基金类型采用了不同的征税政策,这对于投资者的收益影响很大。根据现行的税法,投资者通过信托计划投资获得的收益需要缴纳20%的所得税,而对于契约型基金来说,因为属于资本市场的投资,所得收益一般按25%的比例纳税。
⑤运作机制不同:无论是信托计划还是契约型基金都要遵循“双轨制”的原则进行运作,即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寻求政府的支持(具体参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67条、68条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操作指引》)。
⑥信息披露不同:中国对于两种产品的监管体系都有明确的信息披露要求,但是相对于信托计划而言,契约型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更为严格一些。
⑦募集方式不同:除了采用信托计划的“备案制”以外,以前我国对于契约型基金是采用“审批制”的方式进行设立的,这意味着之前的契约型基金是通过申请的方式向监管部门进行申报获得批准之后才能开始募集资金,这种方式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基金募集的过程比较缓慢而且成本比较高。
目前“备案制”已经成为主流的基金募集方式,但是与信托计划不同的是,契约型基金在“备案”的同时还需要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同意。
⑧风险分担不同:一般来说,信托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其最终的风险会由社会群体共同分担;而契约型基金作为投资工具,其风险最后一般由投资者个人承担或由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进行分担。 当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现在许多平台都在从事着类似于契约基金的业务,如人人贷、拍拍贷等等,这些互联网平台做的所谓‘’ P2P贷款”模式实际上也就是通过线上发布借款标的形式来达到民间借贷的效果,只不过因为涉及到多个出借人,所以它必须要成立一个基金会,并承诺将收取的利息的一部分用于基金会的建设和发展。其实质也是契约基金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